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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3 时间:2020-04-21 09:06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它有两层含义:

  1、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离婚时,起诉的条件需要是法院调解。如果调解无效那么法院会准许离婚。但是如果夫妻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此时即使调解无效也是不能离婚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了居住地超过了一年以上,此时起诉离婚的案件归被告方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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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那么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2、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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