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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4 时间:2019-09-27 10:28
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争议较大,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把子女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婚可能对子女造成巨大的伤害,要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减少和弱化对子女的伤害。
子女抚养是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要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确定;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孩子的意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此外,还享有探视权,可以和孩子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当抚养孩子的一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能力抚养孩子时,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事实上,法律并无明确禁止父母行使探视权时接走孩子短期居住的规定,不过,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随意行使探视权。
实践中,一般常用的探望方式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具体如下:
1、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
所以,要将孩子带走短期居住的,其实就是一种逗留式探望。
2、看望式探望,则仅是在一定时间内由探望人探望,不能将孩子领走。
这两者比较看来,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其实会不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所以,实践中更多探望权人希望采用这种探望方式,将孩子带走短期居住便对探望权人有更大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