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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著名婚姻继承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5 时间:2019-09-12 09:21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以发现,法律虽对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该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中可以推断出其包含的实质性内容,即如果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郭洪涛告诉记者,这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重要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正是如此操作的。

  “我早就不爱他了,你怎么知道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这是有着多年民事审判经验的郭洪涛常常被问到的问题。

  他曾经审理过一对六十多岁的老人离婚案,老太太说离婚是因为四十年前父母包办,婚姻基础差,几十年来两人毫无感情可言,一起生活就是住地狱,任凭儿女和亲戚朋友怎么劝,老太太坚持要离婚,“敢判‘不准离婚’就玩命”。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给出了一条判断标准线:要求法官对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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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被法律文件确立的认定感情标准,在理论上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很难操作。”二七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陈书冉就此进行过调研,“首先,当事人几乎都很少能拿出确实和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其次,感情是个瞬息都会改变的东西,如何用逻辑推理验知这样的过程,是一个难题。”

  陈书冉认为,感情作为人体机能的心理活动,感觉占了主要部分,法官直观见到的是一方坚持离婚,但常常又不能作为判断感情好坏的依据。而且,感情是个很个体的东西,很难用一般的标准去判断。“法官用自己的心理机制判定当事人的感情得失多寡,准确度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4种情形。但在陈书冉看来,这还无法涵盖夫妻间的所有感情内容,法官对“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离婚案件有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

  “世界上采用破裂主义原则的国家大都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而我国把破裂实体规定为感情。”陈书冉认为,从离婚诉讼的本质讲,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不是感情关系,因为离婚的原因很多,除了感情方面之外,还有性生活、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现实中许多夫妻离婚并不是感情破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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