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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顶级婚姻无效纠纷律师那个好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4 时间:2019-11-29 14:38

  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对于婚姻家庭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沿用了新解释中的“共债共签”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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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问题“草案条文规定的裁判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是建立在夫妻的另一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基础上的,如果签了字了,就是共同债务。而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是有客观的事实,不能依据主观签名签字来认定”。债权人如果想让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偿还的保障,那么他就应该让夫妻共同签字,或者让另一方事后追认。但是我们也都很清楚,能否做到这一点债权人是完全没有把握的。

       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关系正常,那么债权人不需要共债共签或者事后追认,也能够从债务人婚姻家庭问题财产中获得偿还,但如果债务人的夫妻关系不正常,或者夫妻之间有逃避债务的现象,那么另一方绝对不会事先共同签字,事后也不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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