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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请离婚继承律师费用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20 时间:2019-08-06 16: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上述法条可分析得出:

  1、离婚时进行分割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遗产,若无遗嘱表明只归其中一方所有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进行分割。

  2、离婚时进行分割的财产应为份额明确的财产。遗产继承并非自动取得,涉及到各个继承人共同对遗产进行处置。显然,当继承人之间尚未进行遗产分割或继承纠纷尚未处理完毕前,继承人和配偶间针对遗产的离婚分割很难实现,法院对此也不会进行处理。因此,配偶一方针对继承遗产的离婚分割,应在继承分割后另行起诉主张。

  3、离婚时进行分割的财产应为确定存在的财产。遗产在继承处理之前,继承人有权放弃自己对该遗产的继承。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置前,明确表态放弃自己可得的份额,那么其配偶离婚时就不能再行主张分割该继承份额。

  若男方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表明男方的继承份额专属于男方自己,女方就有权在遗产处置完毕、继承分割之后主张自己的份额。但若男方在父亲去世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女方则无法再行主张。放弃继承属于继承人对其权利的重大处分,当事人在做此决定前应当深思熟虑、慎重行事,如果仅是为了不让配偶分得遗产而放弃,未免得不偿失。

  对于部分面临离婚抉择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个困惑,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听别人说,谁先起诉谁吃亏,或第一次去法院起诉离婚一般都是判不离婚的,所以请律师似乎也没有用;自己没什么财产,贫贱夫妻百事哀,请律师花钱不划算,可自己又不是很懂,总有点不放心相离之后,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一段感情的开始源于美好,又何必以伤害结束,让彼此难堪。相爱容易,相守难,如若走到尽头,不妨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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