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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继承纠纷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28 时间:2019-05-31 11:12

  【案情介绍】

  魏某与刘某为夫妻关系,有三个儿子,大儿子魏甲(1994年去世)并育有两子魏佳、魏杰;二儿子魏乙一直居住在山东,魏乙育有一子魏小乙一直跟随魏某与刘某在南京生活,三儿子魏丙。魏某称,在其妻子刘某于2004年7月去世后,魏某一直与魏丙居住在雨花台区丁墙村x号x幢xxx室的房子内。后魏某又娶一妻马某,因关系不和睦,魏某与马某搬离房屋。后,2013年1月4日,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遗产份额纠纷之诉,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份额。2013年6月9日,魏某追加其他继承人为被告。魏小乙作为刘某的孙子带着一份遗嘱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因魏小乙的加入,此案中,不仅牵涉到法定继承还存在这遗嘱继承,作为魏小乙其父亲尚存在,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他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其手中有刘某留下并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明确了刘某的意思讲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留给孙子魏小乙,且当时有魏某的同意刘某处分的说明等,那么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魏小乙就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魏小乙属于遗嘱继承是受遗赠人。

  因魏小乙手中有一份遗嘱,故在2014年5月13日我们以魏小乙作第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并请求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法院宣判】

  一审判决,刘某遗产份额由魏小乙继承,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魏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定,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

  【办案总结】

  在案件审理中,也肯定会涉及到《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而魏小乙称曾向其他继承人出具过此遗嘱,并且在刘某去世后,其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虽然,向其他继承人出具遗嘱的行为,有些继承人不承认,但法院依据魏小乙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接受了遗赠作出判决,由魏小乙享有房屋产权的一半。后,魏某不服一审上诉,后又不服二审进而申请再审,江苏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也符合事实。在本案中,其实存在马某争夺遗产之嫌,全程都是马某在参与,当时魏某意识已经有些不清了。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本案得意尘埃落定,结果也是符合事实情况与法律规定,以及被继承人当时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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